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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5日
标  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澳门葡京app:印发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钦州港片区补充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2〕13号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6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澳门葡京app:印发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钦州港片区补充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2022-03-26 18:15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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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钦州港片区补充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钦州港片区补充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澳门葡京app: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澳门葡京app: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2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澳门葡京app: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高质量发展补充政策的通知》(钦政规〔2020〕3号,以下简称《补充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澳门葡京app:修订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桂政发〔202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澳门葡京app:修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1〕6号)精神,切实做好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资格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片区新设立的企业。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片区内设立及此后由自治区内钦州市外新迁入片区的企业,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由钦州市内新迁入片区的企业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企业指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片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除特别说明外,《支持政策》适用企业还应当符合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条件。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贡献,包括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就业等,以及综合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值、利润、合同金额等,以相应比例综合测算。

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先进制造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先进制造业是将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综合应用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生态化生产的制造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当符合片区主导产业方向。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同时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条件)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现代服务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现代服务业是指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包括传统服务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和经营模式更新而形成的服务业,以及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当符合片区主导产业方向。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同时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条件)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现代金融落户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可享受现代金融落户奖励:

1.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机构。

2.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总部在片区内单独设立的直接隶属于总部的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机构。

上述机构应当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或后续增资,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不迁出。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实缴注册资本或后续增资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

第八条??贸易类经营贡献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类企业,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1. 开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国内批发或零售等贸易类业务的企业。

2. 在片区内实际缴纳税收,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九条、《补充政策》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同时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上述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九条??新经济经营贡献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新经济经营贡献奖励:

1. 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应当建立标准业务流程,依托真实业务场景运行,业务、合同、资金、凭证流向统一,并引入第三方监管,确保主要环节可追溯。

2. 电商企业:指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

3. 区块链企业:指从事分布式对等网络、密码学、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多种计算机技术集成研究、应用及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区块链平台搭建类、技术服务类、教育培训类等企业。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十条,《补充政策》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跨境产业经营贡献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跨境产业经营贡献奖励:

1. 跨境产业服务企业:指在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带动跨境服务链发展的企业。

2. 加工贸易产业企业:指在片区内围绕跨境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的企业。

3. 其他跨境产业企业:指跨境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布局在片区内,部分环节布局在东盟等国家,实现国内外产业链条互联互动互促,且符合片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但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加工制造企业。

(二)奖励标准

1. 跨境产业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

2. 加工贸易产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

3. 其他跨境产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交易平台经营贡献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交易平台经营贡献奖励:

1.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指经证监会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从事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现货及期货交易的平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原油、成品油、有色金属、钢铁、铁矿石、煤炭、木材、农产品等商品。

2. 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指经证监会或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从事产权、股权等交易,为新型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提供交易及配套服务,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植物品种权、海域海岛使用权、节能量、文化艺术品权、金融资产权等权益。

3. 其他交易平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条件(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还应实缴注册资本)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总部经济落户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总部企业指在片区内注册设立并为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行使投资、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结算或服务等职能的法人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落户奖励:

1. 世界500强企业: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控股的二级以上子公司。

2. 中央大型企业: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控股的二级以上子公司。

3. 中国500强企业: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控股的二级以上子公司。

4. 跨国公司:指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5. 行业领军企业: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各行业领军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控股的二级以上子公司。

6. 隐形冠军:指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全国甚至全球绝对领先地位,且被片区管委认定的企业。

7. 区域性总部:指在片区内设立并履行总部跨两个及以上国家、省份综合管理职能且被片区管委认定的企业法人。

8. 功能性总部:指在片区内设立并履行投资、营运、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结算或客服等部分总部职能且被片区管委认定的企业法人。

上述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不迁出。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实缴注册资本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

第十三条??总部经济经营贡献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经营贡献奖励:

1. 本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总部企业。

2. 总部企业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

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片区形成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片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同时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上述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市场化招商主体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市场化招商指片区管委或其授权单位委托具有较强招商组织能力或拥有丰富企业和项目资源的主体,协助片区联系引进外部企业,并根据成效给予一定的奖励的招商模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招商主体,可享受市场化招商奖励:

1. 在片区设立的市场化招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

2. 与片区管委或招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协议,为片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3. 招商引资工作获得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招商主体在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上述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产业链招商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产业链龙头企业指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主导产品突出、对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综合竞争力处于行业前列的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可享受产业链招商奖励:

1. 符合片区主导产业方向且经片区管委认定。

2. 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片区注册经营,产业链龙头企业与上下游合作伙伴之间有实质性业务往来,不存在控制、占有及股东关联关系,并且上下游合作伙伴在片区的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以上(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

3. 在片区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不迁出。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产业链龙头企业在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上述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

第十六条??优秀人才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优秀人才奖励:

1. 符合片区鼓励发展产业以及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的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

2. 优秀人才所属企业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

3. 优秀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年度在片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奖励兑现时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工作。

(二)奖励标准

企业优秀人才奖励人数与企业经济贡献挂钩,其中:

1.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以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奖励1名起算,每增加100万元奖励增加1名。

2.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以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奖励6名起算,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名。

3.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以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0万元奖励11名起算,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名,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名。

奖励标准具体按《支持政策》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政策奖励自2019年8月30日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在达到条件年度的次年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由优秀人才所在单位汇总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七条??片区开发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片区开发指片区管委引进第三方合作伙伴,以片区主导产业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为主,集中成片开发打造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专业化产业园区的开发模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战略合作伙伴,可享受片区开发奖励:

1. 参与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

2. 与片区管委(含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钦州保税港区管委、钦州港经开区管委)签署协议。

3. 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及上述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2019年8月30日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跨境货物运输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跨境货物运输奖励:

1. 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从钦州港口岸出海集装箱。

2. 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300标箱以上。

3. 符合本细则其他条款支持方向。

本条所称西部陆海新通道指自重庆经贵阳、南宁至钦州港出海口,自重庆经怀化、柳州至钦州港出海口,以及自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钦州港出海口三条主通道,以及其他从贵阳、南宁、昆明、遵义、柳州等西南地区重要节点城市,兰州、西宁、乌鲁木齐、西安、银川等西北地区重要节点城市通往钦州港出海口的运输通道。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支持政策》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达到上述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政策奖励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特色业务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特色业务奖励:

1. 港航服务企业:指入驻北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并正式开展港航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报关代理、船舶代理、船舶供应、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交易、航运金融、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航运信息、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

2. 进口汽车企业:指在钦州口岸进境报关进口汽车、自主申请取得进口汽车3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为第三方汽车贸易企业提供进口汽车开证及押汇等金融服务的企业。

3. 冷链运输企业:指承运往返钦州港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铁路冷藏集装箱重箱业务(运输距离超200公里)的企业。

4. 进口肉类和水产品企业:指在钦州口岸进境并在钦州口岸报关,或以钦州口岸为第一入境口岸转关至其他指定口岸,开展肉类和水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

5. 跨境融资租赁企业:指根据国内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国外进口租赁物提供给国内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跨境融资租赁企业。

6. 期货交割企业:指在钦州范围内的仓储设施新取得国内外期货交易所指定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并正式开展业务运作的企业。

上述企业无需符合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条件。

(二)奖励标准

具体按《补充政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奖励起止时间

企业在达到相应条件的次月即可申请政策奖励。

第二十条??存量企业的增量经济贡献奖励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增量经济贡献奖励:

1. 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片区内设立或此后由自治区内钦州市外其他区域新迁入片区。

2. 符合本细则支持领域之一及相应条件。

(二)奖励标准

以企业申请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的增量部分兑现奖励,具体按相应领域新设立企业的奖励标准执行。

2019年的增量部分以8月30日至12月31日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同期的金额予以核定。2020年及以后的增量部分以企业申请年度全年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全年的金额予以核定。

(三)奖励起止时间

政策奖励自2019年8月30日起算,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一条??片区建立专门用于企业政策兑现的信息化系统,实行奖励资格认定、资金审核、资金拨付等全程电子化。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片区内完成注册手续并符合认定条件的次月起,即可申报奖励资格认定。

片区产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职能部门应按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产业服务中心复审后,报片区管委审定。对暂不符合条件需要到自治区额外申请备案的其他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由产业服务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回复受理情况。其中需要进行认定的行业和负责部门要求如下: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由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初审,产业服务中心复审。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由经济发展局初审,产业服务中心复审。

(三)现代金融企业由财政金融局初审,产业服务中心复审。

(四)贸易物流类、交易平台、总部经济、跨境货物运输、港航服务企业由贸易与物流发展局初审,产业服务中心复审。

(五)市场化招商、产业链龙头企业由招商服务中心初审,产业服务中心复审。

除以上列出行业,其他行业需要认定或需要其他部门协同的,统一由产业服务中心牵头统筹协调。

同一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按照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通过资格认定后,相关职能部门按流程在政策兑现信息化系统完成奖励资金初审,片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报片区管委审定,将经审定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

片区财政金融局在企业享受奖励的次年完成税务汇算清缴后,对上一年度奖励进行总结算。

第二十四条??对奖励补助企业的财政资金,除涉密信息外片区财政金融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同一企业和个人同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多项政策或符合自治区和钦州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细则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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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