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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2日
标  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澳门葡京app:印发《进口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办发〔2021〕97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2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澳门葡京app:印发《进口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12 15:4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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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公司,驻片区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进口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已通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1112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进口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含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进口食品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食品,是指片区内入境后在流通领域的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口预包装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口食品添加剂等有关产品。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片区进口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进口食品安全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销售进口食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进口食品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片区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进口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销售的有合法标识的进口食品。

第五条?片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质量保障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主动召回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片区进口食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进口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建立进口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从事进口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

第九条?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进口食品的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第十条?流通环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入流通环节销售。

第三章??进口冷链食品监管

第十一条?特殊时期(如疫情发生),进口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片区食品监管部门要求实行报备制度,在取得同意情况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或暂停进口食品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杀、采样检测以及销毁等工作。

第十二条?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需按当地发布的通告要求经过监管仓集中查验,经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检测合格,并取得《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后方能出库。凡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离开监管仓后,进入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应与普通冷链食品有明显区分间隔,不得交叉混淆。

第十三条?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从口岸到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四个不得”: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管理,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体温检测、健康上岗、健康异常报告等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定期检测核酸等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经营者应将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录入“八桂冷链通”等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片区食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进口食品经营者信用记录和所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食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由片区食品监管部门向进口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安全相应级别的公示牌。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将公示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分级分类评审工作可以委托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片区食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提升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能力,依法组织查处进口食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做好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片区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对进口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食品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降低其分级分类评定等级;被评定为最低等级的,应在其经营场所挂黄牌公示一周。具体办法由食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发生进口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口食品安全事件时,片区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五章??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进口食品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二条?片区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投诉、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甄别、分析和处理。

消费者实名投诉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说明书等存在问题的,片区食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消费者到现场提供实物,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因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片区食品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信息资料,并可以函询进口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函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章??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片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需要作出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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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钦管办发〔2021〕97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澳门葡京app: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进口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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