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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2021-04-13 10:40   来源:钦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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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提出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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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采纳与否的理由

1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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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周边治安环境、安保设施等进行风险评估监管。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能对属地托管机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人防、物防、技防等三防设施进行监督指导,加强托管机构周边巡逻防控。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能对属地托管机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二、第三十条 ?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伪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和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修改为:“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伪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和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若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的情形,由主管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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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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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进一步研究编制校外托管机构用地布点规划的必要性。

二、建议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将第6页第(十)点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用地布点规划,确保布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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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卫生健康委

一、建议将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传染病防控义务:第(三)项修改为“(三)加强室内通风,定期对卫生间、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设施、餐具及生活用品等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保证学生一人一床,拖鞋、床上用品、洗漱用具等物品专人专用。”

二、建议在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传染病防控义务中增加“(四)使用空调的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对空调进行清洗,确保供风安全。(五)购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在商场、超市等购买的消毒产品应当保存购买票据,确保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

三、建议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义务:第(四)项修改为“(四)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存档。供应开水的保温桶要加盖上锁;使用桶装水的应当索取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及批次水质检验报告等材料;使用开水机(水质处理器)及直饮水系统的应当索取机体及滤芯滤膜等相关水处理材料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按要求定期清洗检测并更换滤膜滤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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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行政审批局

第八条 第(二)款,建议将“行政审批部门:按审批职责负责托管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按审批职责负责托管机构(营利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删除“和非营利性”。

采纳


5

市消防救援支队

在《钦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的(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托管机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镇、街道开展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建议修改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所属镇、街道开展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采纳


6

灵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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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第八条第(十点)、第十三条第(二点)、第十四条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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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7

钦南区人民政府

建议将该《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一项“民政部门:依法按审批职责负责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问题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修改为“民政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采纳


8

钦北区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派出所、消防等监管部门”,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市场主体的形式设立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性为目的设立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民事非企业单位登记。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派出所、消防等监管部门”。

采纳


9

市税务局

一、第八条 (九) “税务部门:依法对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议修改为:“税务部门:依法对托管机构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二、第十五条 “……并到税务部门开具相关完税证明后,到登记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建议修改为:“……并到税务部门开具相关清税证明后,到登记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采纳


10

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浦北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修改意见



11

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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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截止日期,没有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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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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